王大妈退休后爱上了逛超市。她家楼下有个超市的班车站,一天七八趟,免费接送。
王大妈每天坐坐车,看看市容,到了超市,有打折的商品就买点,没有的话,上楼下楼也权当锻炼身体了。
这天,王大妈又去超市,她逛了两个多小时,没见到一样称心的东西,看看时间也不早了,便坐上免费班车,准备回家做饭。但班车刚下大桥,前方居然出现一辆逆向行驶的摩托车。
班车司机急忙刹车,一下把王大妈从座位上甩了出去。大妈当时就疼得昏了过去,送到医院一查,她的右腿粉碎性骨折了。
王大妈住了一个多月医院,花去了六万多块医药费。出院后,王大妈去找超市,想问他们,能否做些补偿。
超市直接拒绝了,因为他们开的是免费班车,双方没有契约。要赔钱,应该去找那个肇事的摩托车驾驶员,而据他们证实,事发后,那个驾驶员就溜走了。
王大妈想想也是,怪就怪自己图省钱。
几天后,社区干部上门来看王大妈,得知此事,觉得不对,便跟她说:“我朋友是律师,我帮您再打听一下吧。”
两天后,社区干部带着律师来到王大妈家。律师开口就问:“您有去超市买东西的购物发票吧?”王大妈说:“有,我有很多的购物小票。”说着就找了出来。
律师开始还挺高兴,说:“王大妈,您虽然坐的是免费班车,但您与超市存在着买卖合同,所以超市就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。这场官司您一定能打赢。咦……”律师说到这里,突然愣住了,原来小票虽多,可独缺车祸那天的。他再一问,王大妈说那天没买东西。
这样一来,案子就比较棘手了。怎么办?最后,律师决定让王大妈上法庭维权。
开庭那天,超市的律师提出:一、王大妈那天没买东西,说明她和超市没有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;二、王大妈不买东西坐免费班车,这显然不是超市原来的愿望,所以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;三、本次事故的责任人已逃逸,建议王大妈向警方报案,走保险程序。
王大妈的律师当即反驳说:王大妈坐上超市班车,不管是免费还是收费,超市就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。至于用是否购物来确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,也不合理,超市无权要求顾客每次上超市都购买商品。顾客只要进了超市,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买卖关系,所以超市应承担王大妈的经济损失。
双方律师各执一词,最后法庭当庭宣判,超市对王大妈的受伤负有主要责任,应该担负赔偿责任。
律师点评:此故事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,即合同的订立及由此引申的旅客运输合同。
根据法律规定,当事人订立合同,应采取要约,承诺方式。除旅客有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伤害之外,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。
故事中的王大妈乘超市班车到超市去购物,事实上从超市班车主动拉客到王大妈上了超市班车,其要约与承诺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订立关系。至于王大妈应当购多少价值的物或者是否必须购物,超市没有作出具体要求,那么,王大妈的不购物并没违反合同的要求。王大妈没买到称心的货物而上车回家,也是在超市班车允许前提之下。所以,超市在没有举证王大妈有自身的健康原因或故意、重大过失情况下,就应当对王大妈的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