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丽有两个母亲,这是因为她父亲在解放前娶了两个老婆,李丽是小老婆生的。解放后,政府规定一夫一妻制,李丽的父亲与小老婆离婚,李丽跟随父亲和嫡母—也就是父亲的大老婆一起在上海生活。中学毕业后适逢“上山下乡”,李丽便去了内蒙古,从此一家人聚少离多。
时间过得很快,转眼到了2000年,此时李丽的父亲和她生母已去世,不久,嫡母也“走”了。李丽回上海老家整理遗物时发现,嫡母有一个记事本,上面记着“工商银行存折50万”。李丽翻箱倒柜找了半天没找着存折,于是她又去银行查询,银行答复道:是有这张存折,但钱已被区烟糖公司工会取走。
李丽当时就糊涂了,怪事啊,虽说嫡母原在区烟糖公司工作,但我们家的钱,公司工会怎么能取走呢?这简直是匪夷所思!
李丽带着疑问,来到区烟糖公司,工会主席小谢接待了她。听李丽说了来意,小谢很爽气地说:“有这么回事。我们按照当事人的愿望,已将部分钱款发到贫困职工手里了。”原来,李丽的嫡母叫王晴,没有生育,丈夫去世后她一人独居,平时的起居都是单位工会派人照顾的。到了后来,王晴年老体衰,行动不便,她干脆将房产证、存折、身份证都交给工会保管。王晴临终前为感谢公司工会多年的照顾,将50万元的一张存折赠与了单位。
李丽不相信小谢的解释,一定要他拿出证据来。
小谢从保险箱里拿出两份遗嘱,说:“这是你母亲留下的。”李丽赶紧接过,仔细看起来。
两份遗嘱,一份是公司小谢代写的,另一份为打印稿,两份的内容是一样的,均写明将50万元赠与区烟糖公司工会,立遗嘱人处均盖了王晴的章,并按了手印。公司办公室两位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,公司工会作为见证单位,都在遗嘱上签名盖章。
李丽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,心里不乐意,但人家有凭有据,手续齐全,一时间倒也不好开口,不过回到家,越想越郁闷,毕竟是50万呐!她再想想,自己虽然是“庶女”,不是王晴亲生,但终究是家庭一员,有权处分家庭财产啊!想到这里,李丽就给几个小姐妹打电话,倾诉心中的苦恼,其中有个小姐妹是律师,这位律师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,乐意帮助打这场官司,于是,这事就有了转机。
不久,李丽在多次与区烟糖公司工会协商不成后,上了法庭。
在法庭上,李丽的律师指出:一、王晴识字,可遗嘱上却没有其亲笔签名,故有理由怀疑此份遗嘱是伪造的;二、遗嘱的代书人、见证人与受赠人有利害关系,故遗嘱应视为无效。
区烟糖公司理直气壮,工会主席小谢直接辩护:“二十多年来,李丽一直在外地,未尽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而我们工会在王晴退休和生病期间派人悉心照顾,王晴为感恩才立下此份遗嘱。当时她已无力签字,所以才盖了章,按了手印;还有重要一条,王晴多次提到要将钱捐给贫困职工,我们工会一直在经办这事。”
明眼人一看就认定区烟糖公司有理有情,有凭有据,此案必胜,但没想到,法院审理后认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与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本案中,遗嘱代书人、见证人以及见证单位均与区烟糖公司工会有利害关系,故判定王晴的这份遗嘱无效,区烟糖公司工会返还李丽50万元。
律师点评:
故事《遗失的五十万》主要表明一个法律问题,即: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受遗赠一方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所以,故事中区烟糖公司可能确实对遗嘱人王晴尽了照顾义务,遗嘱也可能就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,但关键是他们在办理遗嘱时未能注意程序上的合法性,那么,就必然导致无效的结果。